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申扎县属南羌塘高原大湖盆地带,地势较缓,丘陵、高山与盆地相间。丘顶与山地的相对高差一般在300-500米之间,坡度较大,有些地表多为风化的冻裂碎石堆和岩屑坡。在盆地低洼处,常漏水成湖且大小不等,河流纵横交错。南部和北部平均海拔在4800米以上中部偏低,海拔均在4700米左右。境内格仁错(湖)面积约700多平方公里。色林错(湖)面积1865平方公里,是藏北高原第二大咸水湖,也是申扎县与班戈县的界湖。属高原亚寒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,空气稀薄,气候寒冷干燥,年平均八级以上大风达104.3天。霜期持续天数为279.1天。年日照时数为2915.5小时。年降水量298.6毫米。自然灾害主要是风、雪、旱灾及地震等。